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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摩尔化工分类:肥料行业动态标签:2016年肥料监督抽查发表时间:2016-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有关部署,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春季、夏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春季监督抽查安排

1.监督抽查品种。春季监督抽查的肥料包括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

2.监督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和宁夏等25个省(区、市)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抽查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承担抽检任务单位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92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50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肥料样品。

3.任务分工。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等实施(具体抽查安排见附件1)。

(二)夏季监督抽查安排

1. 监督抽查品种。夏季监督抽查的肥料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监督抽查范围。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和陕西等9个省,110家肥料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取1个样品。具体抽查肥料生产企业名单由承担抽检任务单位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3.任务分工。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与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实施(具体抽查安排见附件2)。

二、监督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须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抽样最小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

(二)市场抽样。样品须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缓释肥料 登记要求》NY 2267-2012、《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农业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检测项目包括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检测项目包括游离氨基酸、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缓释肥料检测依据为《缓释肥料 登记要求》NY 2267-2012,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24h养分释放率、28d养分释放率、氮的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养分释放点和养分释放率、粒度、汞、砷、镉、铅、铬。

生物有机肥检测依据为《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有效活菌数、有机质、水分、pH、粪大肠菌群数、有效期、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缓释肥料 登记要求》NY 2267-2012、《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春季监督抽查5月10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10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夏季监督抽查7月1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10月1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二)承担抽检任务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情况、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情况、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

(三)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由抽检任务单位随机抽取确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四)承担春、夏两季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在开展市场抽查时,要专门就市场上流通的缓(控)释肥料进行调查, 重点调查外包装上标识“缓释肥料”“控失肥料”等肥料的种类、数量和登记情况。并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五)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和检查的,以不合格论处。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1.春季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安排

2.夏季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原文转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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